一、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完成就要支付报酬吗
是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观题则采用要约说;若是主观题,可进行观点展示,两种观点言之有理皆可。
二、悬赏广告的特点有哪些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有: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悬赏广告当中,更加注重最后的结果,而不看重具体的过程。因为在悬赏广告当中,明确约定了最后的结果。如果没有完成最后的结果的话,那么也是获得不了其约定的报酬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指定行为,都具备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悬赏人所约定的指定行为的话,那么行为人就具备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人。通常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行为人如果进行了指定行为的话,那么合同就会成立,同样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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