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特征不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没有执行人员参与,其和解协议,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而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后果不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
三、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者是为了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