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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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解书作出后并不能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允许人在签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无效。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当事人签收,也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一、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调解民事诉讼回避民事诉讼证据民事送达两审终审制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仲裁与调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愿原则,都属于非借助国家权力的处理争议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处理争议。一些人误认为仲裁就是调解,实际上仲裁与调解有本质的不同。

第一调解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解决争议中,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强迫其调解,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则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调解有更大的灵活性。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调解人可以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各种方式进行调解,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调解书也非必须写明理由和责任。而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第三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制作调解书。而仲裁作出的裁决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

第四,调解书作出后并不能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允许人在签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无效。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当事人签收,也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仲裁与调解,仲裁和调解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涉及到第三方,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调解,作出后,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可以生效的,但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就具有强制力,只要仲裁被受理就有做出仲裁或者不仲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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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集体仲裁与个人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仲裁与个人仲裁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是处于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如果劳动纠纷出现在在职期间,那么员工就应该在纠纷解决之后在辞职,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辞职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会因为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举证的困难为员工带来一些麻烦。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圌华人圌民共圌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圌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圌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圌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圌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圌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圌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圌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圌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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