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碍人民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