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的公有住房一般都是当地政府出于政策的需要,修建的一批专供城镇居住困难居民提供的房屋。而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承租公有住房,那么此时公有住房承租人都有哪些权利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
1、转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顺序是怎样的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公有住房是历史遗留问题,它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顺序,要看是否是承租人生前达成的协议,很多时候,被继承人假冒承租人的签名,来骗取承租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在办理公有房屋承租变更时,要多个心眼,毕竟这关系到自身的权益是否被合法合理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