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同余款不退”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在某经营者处接受服务,还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者不在、以何种方式在该经营者接受服务。该条款则几乎排除了上述各种消费者的选择权。再者,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与其违约行为相对等,但“余款不退”条款实际上是不管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是什么情形,都必须丧失全部已付价款,显然违约责任过重。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