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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3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29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8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1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