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3)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5)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当中扣除。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将其变为价款交付给人民;必要时,执行人员可予以变卖,并将价款依照规定要求交给财务部门。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