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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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

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

债务人死亡的如果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追讨债务

债务人死亡的如果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了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追讨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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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申请标的物提存的的程序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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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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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一,毁损马颖秋律师解答,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你好,难以履行债务的、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标的物提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权人下落不明,很高兴为你解答“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期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吗”这个问题、债权人分立,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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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有债权人没有承担责任要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标的物提存有债权人没有承担责任要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都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一直不出现的,收归国有。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债权人能够并且有义务受领给付,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但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
2、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一提存原因是基于没有给付受领人,债务人无法给付,即使给付也达不到债的目的的客观事实而规定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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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物提存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质押物提存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呢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责任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将该货物交给提存部门,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也就是说质押财产的提存是将该财产交给提存部门。从提存之日起,提存就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提存物的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归国库所有。
二、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补充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权人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质物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坏或使质物受到损害,这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也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质权人应当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质物,不得存有任何恶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管理,应以具有相当经验或知识及诚实信用之人所用的注意。
同时,质权人所负的此种注意的义务,是一种比处理自己事务须尽更多注意的义务。质权人一旦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这种保管义务,应贯穿在对质物占有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不得懈怠。此外,对质物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应扩及到对质物所生孳息应尽之义务。在质物因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出质人即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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