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方案是不能实现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可能成为某集体公司的孙公司,即成为全资子公司
A的子公司。因此,只能对
B企业在厘定产权的基础上分清本集体和国家的部分资产。这样,国家部分可以作为股份或者公司A将国家部分买下来。然后由公司A对B企业进行并购或者股权投资控股,参与其管理。
第二种方案就是在B企业改制中,如果将其并入公司A,必须妥善安排该企业职工,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告,对B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注销该企业。然后,公司A申请吸收合并的公司登记。如果企业不注销,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就不存在纳税问题。如果注销企业,用收购或者并购的形式,就存在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