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来是与他人之间发生的货款纠纷,却非法扣押第三人车辆并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经审理驳回了申请人的,非法扣押和申请保全不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日前,房山审结这起案件,判令非法扣押人和诉讼保全申请人李某赔偿车辆所有人蒋某营运损失3万余元。
李某因与他人发生货款纠纷,于2006年7月扣押来自己开办的煤场拉煤的蒋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李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蒋某诉至。在诉讼中,李某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审查后裁定将蒋某所有的车辆扣押在李某所有的煤场。蒋某对该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经审查确认蒋某并非案件适格主体,遂于8月裁定解除了对蒋某车辆的扣押。因诉讼主体有误,于9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蒋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自李某于2006年7月私自予以扣押时起经诉讼保全至于8月裁定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时止,共计扣押40余天。经有关部门估算,蒋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上述被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为3万余元。
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李某因与他人发生货款纠纷,私自将蒋某所有的货车扣押,又于诉讼中向提出不当财产保全申请,致使蒋某车辆被连续扣押,对由此给蒋某造成的货车停运损失,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