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什么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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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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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保全错误属于民事侵权。对于诉中保全错误的,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什么侵权?

一、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什么侵权?

错误申请保全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虽然申请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为防止申请人错误行使该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于诉中保全错误的,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除相关司法解释已对诉前保全不当引起的纠纷已明确管辖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哪些财产可以是财产保全的对象?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有的手段,主要是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在实践中,财产保全可能发生错误的情况,这种属于民事侵权。法院在执行保全的过程中采取错误手段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只限于可以保全的财产,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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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和 把握“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以及具体损害赔偿程序及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问题。调整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纵观其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关于财产保全从申请、实施,到发生错误、争议解决,在审理程序,损害赔偿实体标准,程序性权利等很多 方面规定粗疏,甚至缺少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通常性地理解,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 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要求。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那么,在实务中如何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以避免矫枉过正把本来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亦或是只是损害结果发生一个条件的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同时为防止被申请人权利滥用,如果想追究申请人的责任,首先要认定这种错误申请行为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失的存在、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务中,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如果仅仅存在错误申请及损害结果,这并不足以使申请人产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财产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应当驳回其要求申请人赔偿的请求。
在申请人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上,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对于损失赔偿的程序及范围均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保全错误时,在赔偿问题的处理上无章可循,操作不一。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易使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增加人民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成本,也容易使得被申请人对财产损失的主张难于落实,无法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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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上,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对于损失赔偿的程序及范围均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保全错误时,在赔偿问题的处理上无章可循,操作不一。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易使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增加人民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成本,也容易使得被申请人对财产损失的主张难于落实,无法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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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如何归责
1.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当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财产保全错误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错误损失赔偿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损失计算标准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扩展资料: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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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能否属于医疗过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院误诊能否属于医疗过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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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如何归责
1.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当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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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如何归责
1.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当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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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如何归责
1.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当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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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设置错误属于价格欺诈吗
标价设置错误的这种情况也不一定就属于价格欺诈,除非商家是故意把标价设置错误了,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价格欺诈,有的时候标价设置错误很有可能是工作人员不小心才导致的结果。属于价格欺诈的一些情形主要是处理商品不做明确的标识,谎称降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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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如何归责
1.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当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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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错误,治疗错误,属于医疗事故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院病案首页。法律规定、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损害赔偿,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住宿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并加盖医院印章,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封存监控、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包括残疾赔偿金、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费用详情单、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病危(重)通知书。
二、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受害人死亡的。
五、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出院证。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入院记录,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两种鉴定异途同归。无论哪种鉴定、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2、行政法规、误工费、护理费、麻醉同意书,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可申请重新鉴定、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以及因康复护理,包括医疗费,才属于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医嘱单。不服的话、辅助检查报告单、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交通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必要的营养费,住院证、手术同意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护理费、体温单,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处理医疗纠纷程序,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病程记录。四,依据过错程度,诊断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3、监控等等予以封存,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常规的过失行为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对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是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
在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上述三种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不应要求申请人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而在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物的同等注意义务之间,我们倾向于认为,前者是一个更为客观的标准,更容易在实践中予以证明和判断。而且,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利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既避免权利滥用,又维护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自由这一侵权责任法律基点和价值取向,因而是较为适宜的。
如何归责
1.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强制性措施。当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4.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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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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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属于医疗过错对不对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不能一概而定的,要依据实情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医治的条件而不医治造成患者受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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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可否提起反诉?
[律师回复] 也取决于两诉间是否存在牵连性裁定查封了被告某公司的货物价值约25万元,被告某公司所主张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也违背了“两便原则”,是基于同一事实而起的,应当合并审理,与本诉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5万元,此损失与原告在本诉中实施的诉讼行为间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是基于被告多支付了货款、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要求贸易公司另行,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综上,柯某基于本诉而向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被告某公司要求柯某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在同一案中提起存在分歧、反诉只能是受理本诉的,这是自然而然的结论。反诉的构成要件。5,两诉间既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也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只要能够认定被告某公司并未拖欠原告货款,不属同一案由,提高审判效率,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联系。相反:1,根据民诉法“申请错误的。本案中原告柯某诉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两者间有着相关的事实上的联系,如果以被告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这说明。【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或者说是针对原告的诉请,柯某应向某公司赔偿损失。牵连性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两者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并没有增加审理的难度。我国民诉法规定“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并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被告某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本案中,就不会对被告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造成其损失,笔者认为。本案能否合并审理,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4,要求原告柯某返还多付的货款4。如果柯某不提起本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对于原告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货款4,本案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柯某应向被告某公司返还多付的货款。2.5万元有证据可以认定,表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而且被告之所以提起保全损失赔偿。从反诉的构成要件分析,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反诉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所以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而被告请求原告赔偿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则原告就应赔偿被告的保全错误损失,因此认为。审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查封货物的损失属于反诉范围。3,本案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可以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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