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压电致人伤害的案件,其赔偿责任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从事高压电作业者。作业者是指电力行业的所有者、管理者。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高压电作业者,比如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委托、公民个人为其安装高压电线路。因此,这类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也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准确把握。
(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当前,城网、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但农网改造完成后,已将原来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乡、镇所有权的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产权,有的明确属于国有,由当地电业局或国有电力公司代为管理、所有。有的则仍产权不明,事故发生后,互相推托,对此,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电力法》及其配套的规定,电力设计部门如果设计不合理,建筑施工单位如果承建的电力设施有质量问题并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有因果关系,无论发生高压、低压触电事故,两者均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由于电力运营部门,根据电力行业的内部规定划分了非高压电电力设施的产权,特别是农网改造后更加明确了低压进户线,接户线的产权,一般而言用户电表箱至用户家庭的产权归用户,其它线路及电力设施产权仍归电力运营部门,因此,会出现用户及电力运营部门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能,因为非高压电触电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