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减免,除非采用划拨土地。但划拨土地要有自己的方式。但可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减免。主要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另外,法律规定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03年之前)基准地价的70%(03年后);划拨改出让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二、注意事项
1、土地出让滞纳金的缴纳标准是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通常的标准是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支付,即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支付。
2、滞纳金也是由该局收取的,根据行政复议原则,应当由国土资源局上报,由上级国土资源局或者本级政府来决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