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应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被继承人经医疗机构诊断精神意识清楚,故能够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王老太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死亡前所立的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均为职业律师;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并在立遗嘱前两日。综合以上因素,王老太在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其所立遗嘱应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