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人民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调取证据申请权和滥用调取证据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申请调取证据时,须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即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申请书,使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证据的调取,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的规定。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调取证据。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向提出申请,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经告知后仍拒绝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视为未提出申请。不过,这里的“书面形式”,除主要表现为调取证据申请书外,还可采用信函、电文等形式。
(3)当事人向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包括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拟调取证据的内容,包括该证据为何种形式,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