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负责。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需要运输的,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生猪在途病死的损失应由北京某食品加工厂承担。如果食品加工厂能证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可以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