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涉爆物品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任一种行为,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涉案爆炸物品的质量高、低,炸药、雷管能否正常引爆,导火线能否正常引燃,不应成为定罪的要件。因爆炸物品是特殊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就有潜在的危险性,如炸药原料的质量、配制的比例,存放地点的潮湿干燥程度,引爆的方式等对炸药的引爆都会产生影响;又如雷管因受潮而不能正常引爆,经过晾晒就能重复使用,雷管还可以通过往地下摔或用重物砸引起爆炸,即便是用导火线或通电方式不能引爆,但并没有排除其危险性;又如导火线经实验出现断火现象,但并不是完全不能使用,只能说明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是因为保管不当使其受潮而不能正常使用等等。故对爆炸罪中爆炸物的鉴定不需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