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不能提前办理,当事人要申请领取当地的居住证的,必须在当地办理过暂住登记,并居住达到6个月的,才能办理;
2、在当地办理居住证的条件、申请时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及办理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3、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节录部分):
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
二、办(理)证(件)流程:
(一)提交申请。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提交申办材料,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核对《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也可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平台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预约办证时间和地点。
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代办居住证的,另需提供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屋业主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与被代办人关系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二)受理审核。申办材料提交后,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应及时受理审核,首次办(理)证(件)予以免费。
1、材料受理。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当场制发《湖北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