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在叶某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等人路过时,叶某向其催要反遭王某纠集多人到该店滋事,叶某持刀反抗,王某等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某、郑某等纠集了数人再次到该饭店滋事,并以言语相威胁要叶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某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某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某抱住,两人相互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某头部,叶某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某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扭打,将王某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某手中的东洋刀。王某和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某系锐器刺戳前胸至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某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律师回复] 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对于郑某的伤害,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需要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伤害;
二、必须是针对行为人本人所实施;
三、不实施这种行为就可能使自己遭受重大伤害;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由于王某正在持刀伤害叶某,属于正在行凶,对于王某的伤害致死不属于防卫过当。由于郑某使用的是不会造成重大伤害的方凳,所以王某对于郑某的伤害致死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