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人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限定。工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以及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认可,工伤工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花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准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限定。工伤工人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置。工伤工人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进行工伤康复的花费,符合限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工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花费。第三十二条 工伤工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花费按照国家限定的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