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做法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