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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和规定
军队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二至三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原则上必须在县级以上非赢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填写申请,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医疗管理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或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有关人员送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手续的步骤
1、到军休所医保科或省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
2、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认的二至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3、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4、按以上要求填写完后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或直接寄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即可;
三、异地住院社保报销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住院收费发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明、住院用药明细单(价目表);
2、将以上材料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由医疗保障管理员将材料送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登记报销。通过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经银行转账到省军休所财务账户,由医疗保卫科医疗保障管理员办理登记转账等手续后,转账给该住院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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