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