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怎么办。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当然,要正确对肇事者的行为进行定性,还必须从“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加以区分,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肇事者当场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形不存在“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肇事者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在当时的医学条件下,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挽救其生命,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即使具有主观上的“见死不救”故意心理,也不能以故意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肇事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并且客观实施了“见死不救”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延误了抢救时间,之后其他人发现而抢救无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两种情形肇事者的先行行为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后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又是肇事者的特定义务。因此,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构成了故意罪,在这两种情形下,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