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见死不救是否加重罪行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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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中,见死不救的人将被法律严惩。因为他们的行为显示出对生命的冷漠和恶意,违反了道德和公序良俗。如果加害者没有救助受害者,导致后果恶化,那么在司法审判中,这一行为将受到严格审查,从而影响刑罚的严厉程度。
交通肇事罪见死不救是否加重罪行

一、交通肇事罪见死不救是否加重罪行

交通肇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存在见死不救的行为,那么通常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一行为无疑彰显了被告人内心深处的非常严重的恶意与对他人生命的极度冷漠,是对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藐视。

当加害者在完全有机会施以援手拯救受害人的场合下,却选择无动于衷,最终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发生时,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此类行为将会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因此成为衡量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判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标准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由于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共及私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如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或者在事故中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又致他人死亡的话,无疑将被处以更为严厉的处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有没有拘留

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程序中,的确存在予以拘留的情形。拘留主要可以区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两种类型。若涉案的交通肇事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然而却触犯了相关的交通管理法规,那么当事人便有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当交通肇事罪得以成立时,公安机关通常会首先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来控制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规避侦查、抗拒起诉乃至法庭审理等方式,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得以顺利推进。然而,关于拘留的具体适用及期限长短,需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事故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是否存在逃逸等情节。总而言之,在特定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确实可能需要采取拘留这一严厉的措施加以制裁。

在交通肇事审理中,见死不救者将面临法律严惩,因其行为暴露出对生命的冷漠和恶意,违背道德与公序良俗。若加害者未救助受害者,导致恶化后果,此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必受严苛考量,影响刑罚sev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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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见死不救是否加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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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事故后果及肇事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加重至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面临七年以上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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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是该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犯罪。一般认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去一荒山上打猎,发现一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行为。如甲带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过失罪;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会加重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态度恶劣程度,一般是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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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事故后果及肇事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故可能导致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加重至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则面临七年以上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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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积极赔偿会加重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态度恶劣程度,一般是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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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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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哪个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
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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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加重
交通肇事罪加重情形包括:逃逸、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超载、超速、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破坏现场等。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基本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重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特别恶劣则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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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哪个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
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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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构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财产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 3-6 万元计算的。而《解释》第二条却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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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赔钱加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责任判定不以肇事者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依据。该法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肇事者设定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并在逃逸或情节恶劣时从重处罚。因此,未给予经济补偿并不直接加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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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也不施救,看着被害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依据: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还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进行分析,若只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那么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未逃逸和未施救将作为量刑情节,从重或是从轻判决~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个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个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
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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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责任判定不以肇事者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依据。该法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肇事者设定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并在逃逸或情节恶劣时从重处罚。因此,未给予经济补偿并不直接加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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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个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个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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