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申请程序:
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季度获利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损益表)、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
二,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
三,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产品出口企业证书、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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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取得先进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先进技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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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1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可继续享受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减免税规定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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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按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可能在不同的地区还会有其他的一些具体的要求,但是大概的程序基本就是如上介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