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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具备什么前提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10-28 西藏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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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节予以量刑。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由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当周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应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
    (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抢救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之列。如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抢救期间因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开车将被害人移到偏僻处甚至将被害人轧死后又逃逸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或因流血过多或因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
    全文
    8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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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具备什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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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因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对受害人未履行救治的义务,选择了逃逸导致受害人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间而死亡。肇事逃逸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什么叫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下面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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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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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2、必须符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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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受贿罪具体处罚有何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人触犯了受贿罪行,依据其涉嫌受贿的具体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按照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惩治,即参照对贪污罪所做的处罚标准执行。
对于以威胁、要挟等方式实施的受贿行为,应当予以从重惩罚。
倘若受贿数额达到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受贿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至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责任;
如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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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致人重伤能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涉及到抢劫犯罪行为的案件中,若当事人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受害人为重伤的后果,法院会判决这个罪犯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对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
如果该罪犯的抢劫行为致使受害人生亡的严重后果发生,那么法院将会判处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附加罚款和收回财产的处分。
2、在针对抢劫罪的法律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这句话中所提到的情况,实际是指罪犯在进行抢劫过程当中,因为采取了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一些非法方式,直接导致受害者受到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伤害。
这种情况的显著特点在于:
首先,客观事实必须是罪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重伤或死亡;
其次,这种伤害必须是在抢劫过程中产生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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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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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甘肃合同诈骗罪量刑具体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本条法律条款对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1)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且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2)若行为人所获取的财产数额巨大或者行为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也需承担罚金;
(3)若行为人所获取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行为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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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
发生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3到7年,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以下是关于发生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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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一次性工伤死亡医疗补助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于事故致死者及丧葬处理所产生之赔偿金额与相关支持开销,其总和须达到国家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双倍。
一旦遭受职业病伤害或因为职业原因导致劳动力丧失或死亡的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他们获得工伤补偿之时,工伤保险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以下为因工伤引起的各项开支,均需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清算支取:
(1)用于治疗工伤疾病和恢复身体机能的医疗资金与康复设施消费;
(2)因住院而引发的伙食补贴费用;
(3)到统筹地区之外进行求医问诊的交通和住宿费支出;
(4)装设及配备残疾辅助器械的所需费用;
(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无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维持生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际,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伤死亡的,其家属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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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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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故意伤害罪逃跑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法理论上,我们所说的"自动投案"这一概念较为常见,它通常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未被诘问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了犯罪行为并且已经被司法机关查证落实或被社会公众扭送到司法机关,但是犯罪分子仍然主动地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进行合法的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我们来看投案的时间问题。
对于自动投案的期限,无论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还是之后,都应该是在犯罪分子没有被立案之前发生。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为他们的行踪可疑,被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但是犯罪分子逃跑了,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经过查证确实已经做好了投案的准备,或者正在投案的路上,却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情况,这些都应该被视为自动投案。
显然,对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迷途知返,做出积极的抉择。
其次,我们来谈谈投案的意志问题。
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他们自身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至于投案的动机,每个人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人可能是真心悔过,希望通过自首获得宽大处理;
还有些人可能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感到走投无路等等。
不论他们的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到自动投案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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