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事故致死者及丧葬处理所产生之赔偿金额与相关支持开销,其总和须达到国家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双倍。
一旦遭受职业病伤害或因为职业原因导致劳动力丧失或死亡的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他们获得工伤补偿之时,工伤保险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以下为因工伤引起的各项开支,均需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清算支取:
(1)用于治疗工伤疾病和恢复身体机能的医疗资金与康复设施消费;
(2)因住院而引发的伙食补贴费用;
(3)到统筹地区之外进行求医问诊的交通和住宿费支出;
(4)装设及配备残疾辅助器械的所需费用;
(5)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无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维持生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必要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际,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伤死亡的,其家属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