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12条对自然人的身份权做了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所谓身份权,是由于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身份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理解为一种义务,当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个体没有经济能力时,自己是需要承担抚养、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侵犯亲属权的后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