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9条是什么?
第十九条【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是什么?
1、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是否确有必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成长速度已远远超过预期。科技之飞速进步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新体验。生活条件的优越性、社会文化的传播性和信息交互的便利性使得儿童能通过不同媒介汲取养分,因此其成长更为迅速。相比于32年前,儿童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行为能力都有极大提高。
从理论上讲,当下教育学界一般将4-6周岁称为学龄前期。在这个阶段,儿童迅速成长,并且在五岁左右时脑重量可达到成人的90%。伴随着身体和脑部的发育,儿童语言及行为表达能力亦日趋完善。研究表明,六岁左右的儿童已经基本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同样具备理论上之可行性。
基于上述分析,继续将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起点显然已不符合客观规律。而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有利于鼓励儿童培养行为意识,帮助塑造其行为能力,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确有必要。
2、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引发的法律后果。
第一,降低校园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目前我国儿童入学年龄为6周岁,如果仍将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那么6周岁至10周岁间儿童所为民事行为除纯获益行为均无效。这将面临一个问题:其使用零花钱进行交易活动是否稳定安全?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事实上,当下6周岁左右的儿童有能力对零花钱进行支配。此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降低,不仅有利于其参与交易过程,树立行为意识,而且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同时,儿童在购买物品后有可能通过参与同学间的赠与行为、交换行为等,更能在民事活动中获得友谊。
第二,教育机构减轻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意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且需承担民事责任,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无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若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害者一方。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后,6至10周岁年龄段的儿童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教育机构将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责任将大大负担降低。
3、家长如何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降低带来的变化
相信部分家中有适龄儿童的家长对此变化有些彷徨失措。6岁儿童价值观并不完全成熟,但却被法律赋予了更高层次的自由是家长始料未及的。如何在教育中培养儿童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将成为新的重点。
首先,家长应当转变思想。要尊重孩子想法,不要一意孤行。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的立法,本身更加注重儿童的意愿,保护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6周岁的孩子有许多天马行空的想象,单纯而美好。家长应当鼓励孩子表达自己的意向,让其说出自己的想法,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
其次,家长应当进一步对孩子进行引导。6周岁的儿童基本具备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但对于具有伪装性的恶意往往无法感知。家长可以在平时交流过程中多传授些辨别方式,告诉孩子毒蘑菇往往是蘑菇群中最漂亮的那一个,逐步培养孩子防骗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家长应当帮助树立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儿童表现欲强,有时急于用钱或物来证明自己的价值,树立在同学中的威信,所以会出现用压岁钱买高档物品的情况。因此,家长对孩子消费观的建立要格外用心。要让孩子明白金钱来之不易,不要轻易挥霍。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是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多数的权利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随着人们生理、心理的早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已经被下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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