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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0-10-28 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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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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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因此,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做专门的规定。问: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答: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前,一般应认定其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有效,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合同法》生效施行之后,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合作双方是为了逃避交易税收而约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项目以原土地使用者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视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此约定条款无效,同样应责令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税费。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所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答:在《合同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均要求合作方均具备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5条则明确了二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问:如何确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对此转让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或隐藏行为的方式来判断,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四是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对前三类合同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作出判断其是否有效;而最后一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它属于“保底条款”,同时如系企业法人行为则违反企业之间不准拆借资金的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样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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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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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合同性质及效力?
申诉人认为,合同为无效协议,其理由是:1、该合同违背了越南公司合同书及章程的规定,即被诉人转让其在越南公司的股份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2、该合同违背了越南《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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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试用期不得低于多少公司合同的合法性
[律师回复] 解析:
试用期的时长受到劳动合同期限的制约和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试用期的上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情形,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
至于三年及以上且属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之间,试用期的设定次数仅能有一次。试用期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若劳动合同中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那么这种试用期将无法生效,取而代之的是,该期限应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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