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自治区,以是否是本村村民为标准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资格。村民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不影响宅基地的申请及房屋建设,而不看户口性质。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