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大类86个罪名。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上游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上游犯罪无法吸收洗钱犯罪。第一,我国将洗钱犯罪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里面,且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5种洗钱行为,前4种都与金融机构有关,显示出我国洗钱犯罪旨在打击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在洗钱罪的7类上游犯罪中,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贪污贿赂罪属于侵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该5类上游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这种新的法益,无法被涵盖在该等上游犯罪所预想的违法状态,属于事后可罚行为;另2类上游犯罪,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洗钱罪的侵犯客体有一致的地方。第5种洗钱行为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可以区别对待:比如,对通过将财产进行变卖以掩盖非法收益的洗钱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洗钱罪,但对于通过开酒店、宾馆、夜总会来洗钱的方式,以及通过赌博、购买房地产等方式则认定为洗钱犯罪。出于操作方便的考虑,同时也是强化打击上游犯罪力度的考虑,认为可以将7种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