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驾驶属于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这种违法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人由于本人没有申请、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考试不合格等的原因,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无证驾驶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也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违法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的。比如,持有小轿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大型客的,相对于大型客车而言,该驾驶人是未取得该咱机动车驾驶证。
(2)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持有的是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因为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外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直接在我国使用,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在我国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指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该证件即告无效,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经过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没有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实际上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什么不同。“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不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比如在驾驶学校练习驾驶技术,则不构成本项规定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