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一词,译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使用的“WELL- KNOWN TRADE MARK”,其中的“WELL- KNOWN”具有“著名的”、“闻名的”、“众所周知的”的含义。然而该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下定义,只是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尽管许多国家都先后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已作为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被确认下来,但至今仍未形成驰名商标世界性的统一定义。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和2002年8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未明确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并诠释“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因此,驰名商标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其与市场上经常作为商家促销手段的所谓“知名品牌”、“驰名品牌”、“著名商标”等有明显区别。从上述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中可以很自然地引申出驰名商标的内在要素:驰名商标之所以会驰名,其首要的要素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通常要求在全国市场)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市场信誉;其次,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是质量可靠服务优良并持久稳定,具有卓越的美誉度;第三,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覆盖面广,销售量高。实际上,这三个要求应当具有因果关系,且后二者显然应当是第一个要求的原因要素。以上就是关于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