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拆除。按照法律通常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建法〔1991〕99号)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做法,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置,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一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等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议按照法律通常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置该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认可你部的意见”。请按此解决。”《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施行的,2004年的违法建设应适用《城市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