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流程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明确限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限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能够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流程以外的其他审判流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做法,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检察建议。”实践证明,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监督的增加是非常必要的,它与抗诉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本文拟对这种做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