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废止。废止理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