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参保人员,在2015年10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身份接续参保的,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根据政策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个体人员,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定额的生育医疗费,并通过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女参保人员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若你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可拨打12333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