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但是你好,我国《商标法》
第十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实质应指其
第一含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法》
第十条还同时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其
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如“凤凰”。所谓的其他含义,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