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名称规则是什么?
商标起名的规则有:
1、商标名称应当具有合法性、新颖性、独创性;
2、商标名称不得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3、商标起名的其他规则。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1、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3、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4、商标应当具有显着特征。标志本身固有的显着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着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名称要遵循合法原则,新颖原则和独创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或数字,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的特征,要立意新颖,设计独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这两个人共同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