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该时间段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岑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初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某初中对岑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发生的起因是由于岑某无故拍了一下A的肩膀才导致双方相互打闹起来,以至A推了岑某一下,致使其跌倒在地,最终造成岑某受伤的结果。因此,岑某与A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岑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A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