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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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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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在课余时间嬉戏导致身体损伤,校方未尽责任时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学生是否成年,若在校内被同龄同学伤害,赔偿责任由施暴者承担。但如学校未履行防范和保障义务,则需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施暴者追偿。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一、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若学生在课余时间与他人嬉戏而导致身体损伤,那么校方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或是年满十八周岁但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若在校内遭受其他同龄同学(即第三人)所施加的人身伤害,其赔偿责任应由施暴者的同学承担;

然而,若学校在日常运营中未能尽到责任,未能履行好其防范和保障义务,便应对由此产生的后续事宜负责并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方在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施暴力行为的同学提出追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

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教育法》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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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谁负责
对于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伤害,监护人是责任主体,但如已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可减轻责任。在教育机构内受伤,无论原因,机构都需赔偿,除非证明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案情和过失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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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校课间嬉闹时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学生在校课间嬉闹时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
【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分歧】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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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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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谁负责
对于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伤害,监护人是责任主体,但如已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可减轻责任。在教育机构内受伤,无论原因,机构都需赔偿,除非证明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案情和过失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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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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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
(1)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
(2)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
(3)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有过错。在课间嬉闹时,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学生若满足了上述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受伤,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可以免除责任。若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学生本人并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课间嬉闹,若受害学生在也对其受伤有过错的,那么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实践中,大多数因为学生在课间嬉闹受伤发生纠纷的案件,最后都是由三方根据过错共同承担责任。学生在课间嬉闹玩耍的,一定要把握好度,避免造成损害情况。当然要是学生本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以及老师就要做好监督的工作,以防造成损害。而要是学生课间嬉闹受伤的话,此时直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侵权人,但要是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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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谁负责
对于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伤害,监护人是责任主体,但如已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可减轻责任。在教育机构内受伤,无论原因,机构都需赔偿,除非证明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案情和过失程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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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谁负责
小学生在校园内嬉戏打闹导致受伤,责任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没有及时制止打闹行为,或者安全教育不足,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蓄意伤人,那么其监护人将是主要责任人,需要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失,那么将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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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的孩子现在在某初中就读,某天在课间的时候和其他同学一起嬉戏打闹,不小心摔伤了,把手摔骨折了,我想问一下,学生课间受伤学校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呢?
[律师回复]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学校无论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前提均为有过错行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
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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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与学校没有关系,是无法预见的,且学校进行及时的施救,那么学校和老师就没有责任。
在四川广元某中学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发生一起意外受伤事件。课间休息时学生杜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手中所持有的羽毛球拍竟然脱臼了,在随羽毛球飞出去之后,落在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梁某面部,造成梁同学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学生跟老师反馈之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梁某先后送至当地二家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医院诊断,梁某左眼球破裂并导致摘除,初步判断大概属于七级伤残。
随后的第二个月,梁某家长跟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梁某家长将学校诉至,要求杜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9万余元。
最终人民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对杜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活动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专业律师了解到案情后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梁某致伤,完全系杜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梁某与杜某家属双方协商赔偿问题。
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与学校没有关系,是无法预见的,且学校进行及时的施救,那么学校和老师就没有责任。
在四川广元某中学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发生一起意外受伤事件。课间休息时学生杜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手中所持有的羽毛球拍竟然脱臼了,在随羽毛球飞出去之后,落在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梁某面部,造成梁同学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学生跟老师反馈之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梁某先后送至当地二家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医院诊断,梁某左眼球破裂并导致摘除,初步判断大概属于七级伤残。
随后的第二个月,梁某家长跟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梁某家长将学校诉至,要求杜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9万余元。
最终人民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对杜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活动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专业律师了解到案情后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梁某致伤,完全系杜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梁某与杜某家属双方协商赔偿问题。
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与学校没有关系,是无法预见的,且学校进行及时的施救,那么学校和老师就没有责任。
在四川广元某中学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发生一起意外受伤事件。课间休息时学生杜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手中所持有的羽毛球拍竟然脱臼了,在随羽毛球飞出去之后,落在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梁某面部,造成梁同学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学生跟老师反馈之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梁某先后送至当地二家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医院诊断,梁某左眼球破裂并导致摘除,初步判断大概属于七级伤残。
随后的第二个月,梁某家长跟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梁某家长将学校诉至,要求杜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9万余元。
最终人民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对杜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活动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专业律师了解到案情后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梁某致伤,完全系杜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梁某与杜某家属双方协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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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摔断门牙,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意外是孩子课间玩耍引起,学校没有过错,与学校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孩子还是要从平时教育做起,家长和学校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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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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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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