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旧伤复发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