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退休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身份证年龄)。
根据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41号)
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以及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
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