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践性合同,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该合同效力状态为无效。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为自始无效,既然自始无效,就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违约责任。而其责任形态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即对方在缔结合约时存在过失,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所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实践性合同只要标的物未交付即意味着缔约尚未完成,其承担的责任形式为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所对应的是违反已经缔约完成的合同。其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缔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