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综合《矿产资源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的规定,任何人进行采矿活动,都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允可擅自采矿并转卖的,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但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因此,修建高速公路,若是在经过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砂石黏土进行填垫作业,不属于违法采矿;但若存在出售、转卖行为,则应当按照无证采矿行为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