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先到民政部门预登记,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含附件材料),上交教育行政部门。
2.初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即予受理。
3.接到完整审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考查。
4.考查者向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或网上公布办理意见。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同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许可证。
五、办事时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个月内。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与登记机关协同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