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回答不全面
首先,需要对购房者、开发商及其财务人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1财务人员与开发商之间的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否可转让须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禁止转让的条款。2购房者与财务人员之间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开放商同意,方有效。也就是说购房者与财务人员之间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否生效尚不明确,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受让上述权利义务后收取了购房者支付的剩余价款,则可以认定为开放商同意购房者与财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否则购房者只能催告开发商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可受让《商品房买卖》全部权利义务的表示。
其次,根据以上法律关系的分析,只有在开发商认可购房者受让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采用楼上律师的救济方法解决纠纷。否则购房者只能针对财务人员提起返还财产之诉。